求职者,小心别掉入“试工期”陷阱
来源:徐州英才网 日期:2021-09-09 浏览
有求职者反应:我试工期7天期满之后,又于企业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,社保从试用期开始缴纳,这样做合法吗?
一些不正规的企业确实有“试工期”的说法,在“试工期内,他们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薪资、不为其缴纳社保。在“试工期”结束后,再与员工签订试用合同书。法律意识淡薄的求职者一不小心就掉入了这个坑。
其实,在法律上,根本没有“试工期”这样一种说法,所谓“试工期”实际上是别有用心的企业对劳动者的压榨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: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。因此,“试工期”应被视为试用期,享受试用期待遇。

合同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。
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说法,“试用”也好、“试工”也好,在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就应当立刻签订劳动合同。签订劳动合同与试用期不存在矛盾,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一两个月之后,用人单位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给员工的风险。如果公司坚持不签合同,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。比如工资发放资料,进出证,工作证等相关证据。

薪资
不给“试工期”员工报酬,或者只给正式工一半的报酬,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劳动合同法》滴二十条对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:
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%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“试工期”既然被视为试用期,所以也应该享受相同待遇。

福利
在企业中,福利分为两种,一种是法定福利(如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住房公积金、法定节假日、高温补贴、病假、产假工资等。),一种是公司自己设定的非法定福利,比如传统节日礼品、生日、婚生礼品、住房、餐费、交通、通信办公补贴、五险一金以外的商业保险、定期医疗体检、旅游、娱乐活动、弹性工作、休假制度等)。
法定福利,如五险一金、带薪年假等福利是是强制性的,不论是正式员工、试用期员工还是所谓“试工期”员工,都应受到公司的同等对待。“试用期员工就要多加班”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。
非法定福利,决定权在于公司内部,依照情况选择给或不给,即使不给,试用期员工也无话可说。